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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標題,廣大民眾一般都認為工作試用期間內被開除,是沒有遣散費的。
不過現在的法律上,我能明確的告訴大家是可以跟雇主申請遣散費的喔。
請看以下的解說...

工作期間內你有犯以下的錯誤嗎?

一、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


二、 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


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


四 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


五 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 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
六、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若是你犯的錯不是以上幾種,在工作上的疏失人人都有。




若可以因為你不小心犯錯就炒掉你,業績達不到也要炒你,不爽你也炒你,那也不用勞基法了。還有勞基法裡早就沒有【試用期】的規定了。不論你有沒有做滿三個月,被非自願性離職都是要給資遣費,否則老闆們都把試用期拉長到一年誰還受的了啊。



所以你不必心虛,你老闆炒你是要付你資遣費的。而申請失業補助金第一個要看你最近三年的就保年資有沒有滿一年,不一定要在同一家公司,只要累積滿一年就可以了。



如果有你才有資格申請,接下來當然要公司發給你離職證明書,公司又不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?那怎辦?採取方案如下



(1)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, 與雇主解除勞動契約, 並要求資遣費
建議先寄出存證信函再離開, 不要逕行離開被雇主反咬連續三日曠職

存證信函內容不用太過複雜, 把人事時地物能交代清楚的講清楚
敘明原本工作職務與薪資, 及雇主何時何地何人告知做了怎樣的變動

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, 申明解除勞動關係, 並請於幾日內給付資遣費
有書面證據的話最好, 可作為附件

(2)雇主如果沒有依時給付資遣費, 馬上先打電話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
並請勞工局協助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

有這樣東西,才能證明是你是非自願性離職。如果以上的條件你都符合的話,就可以跟各地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,經過14天推介就業不成後,你才領的到失業給付,領的錢是你投保薪資的60%(月薪假設6萬 就是領6萬的60% =36000)最長可以領六個月,如果你在六個月之內找到工作,還有提早就業獎金可以領取。

你拿著你的薪資單據或是銀行轉帳紀錄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
你可以使用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五 六款
終止勞動契約 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

行政院勞委會的電話
本會電話服務中心:8590-2567
本會總機 :02-8590-2866
本會傳真 :02-8590-2960
本會地址: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
直接打電話去請總機幫你轉正確的部門~~~
就告訴總機"你們老闆不付資遣費,要檢舉他,要轉向哪個部門?"
總機幫你轉之後....
你再詳述整個情形給接電話的人知道....
順便可以詢問法律相關的問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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